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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志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30号申请人:张太平,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王志楼,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李书凤,女,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楼、李书凤价值1340000元的财产。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查封王志楼位于丛台区丛台路30号1-4-4号邯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面积94.5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