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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翠莲与李松松、赵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莲,李松松,赵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2361号原告:赵翠莲,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李松松,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立俊,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倩倩,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原告赵翠莲诉被告李松松、赵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翠莲、被告李松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立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翠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松松偿还借款45000元;2、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计算,直至还清;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松松在2014年5月18日借到原告45000元,至今未还,有凭条,账号62×××90,户名:李松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若所请。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了赵倩倩为本案被告。被告李松松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更没有借贷的事实,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倩倩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赵翠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山东农信客户回单1份,拟证明2014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提供账户,并向原告借款45000元,该款至今未还。被告李松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未能显示存款人姓名,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转账关系。被告李松松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复印于(2017)鲁0523民初2212号卷宗中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和判决书各1份,拟证明被告李松松与被告赵倩倩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款项如果经法庭最后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的事实,因该债务产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赵倩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本院结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实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被告李松松向原告赵翠莲借款45000元,原告赵翠莲通过山东农信社将借款45000元存入李松松卡号为62×××90的银行卡上,该款至今未偿还。被告李松松与被告赵倩倩于201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李松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赵倩倩离婚,后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鲁052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李松松与赵倩倩离婚;原告赵翠莲系被告赵倩倩母亲。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虽未有书面借款合同,但该款系原告通过银行存入被告李松松账户,有客户回单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未约定利息,但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利息自本判决生效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借款时被告赵倩倩不知情,但结合本案实际及原、被告特殊关系,原告主张不符合事实,所以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李松松主张涉案款项系原告无偿赠与给被告赵倩倩,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被告李松松也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对被告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涉案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对借款是知情的,所以对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松松、赵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翠莲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李松松、赵倩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娜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