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伟明,汪伟,王雄峰,刘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385号申请人: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龙游县太平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8605834J)被执行人:翁伟明,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8510302919)被执行人:汪伟,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8210096818)被执行人:王雄峰,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7510020036)被执行人:刘月芬,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7903151029)申请人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翁伟明、汪伟、王雄峰、刘月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825民初23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翁伟明、汪伟、王雄峰、刘月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及相关信息,且因该被执行人有较多执行案件,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动产及不动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