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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罗启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罗启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2033XP。负责人:任奔滔,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冬梅,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宇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启会,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罗启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启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8524.89元及利息1825.09元,罚息21605.66元,律师费341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罗启会名下车牌号为粤A×××××号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