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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民初632号原告:王某,××族。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任冬,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返还原告结婚前给付的彩礼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经人介绍,被告李某携带一女一子与原告相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不到半年双方就因小事吵架,被告便提出与原告离婚。从结婚至今实际在一起生活两个多月来,被告不但不给做饭,连热水都喝不上,而且被告还找理由说没水,更甚者被告把原告的被子扔出来不让原告在床上睡觉,这样的状况原告也不能说被告,只要问被告就吵架,被告就带上儿女离家,原告认为双方无共同语言,也没有感情,共同生活不足2个月,应退还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原告王某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姻时间短,登记结婚后成为夫妻,在三个月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发现原告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对被告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顾,反之被告还要用自己省下的结婚费用来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对这种婚姻被告早已失去希望,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收到原告5万元是事实,但该钱系结婚购买衣物、金饰品的费用,并非彩礼,根本不存在返还。同时对该结婚费用的剩余部分也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开支,被告无固定收入,无能力返还原告。婚后原告向被告索取金戒指一枚,要求予以返还。综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针对其主张提供:被告自行列举的开支明细1份,证明5万元的开支情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201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携带一女一子与原告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矛盾,2017年2月原告搬离租住的房屋,原告遂提起诉讼。婚前通过介绍人分两次给付被告5万元彩礼,此款被告购置一个二手衣柜及为原、被告和两个孩子购买衣物,对于购买价格双方陈述不一。被告婚前的一枚黄金戒指在原告手,庭审中原告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返还被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前给付彩礼5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举行结婚仪式进行开支,而且给付数额较大,给原告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被告主张返还其婚前戒指一枚,被告也同意返还。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给付杯被告彩礼5万元,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被告李某应酌情返还原告王某32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32000元。三、原告王某返还被告李某黄金戒指一枚。四、其他生活用品现在谁手归谁所有。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