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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兴国与长春市瑞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国,长春市瑞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绿园区纪胜伟汽车修配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刘兴国,男,汉族,1973年6月3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孙立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瑞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明星,总经理。被告绿园区纪胜伟汽车修配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国诉被告长春市瑞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绿园区纪胜伟汽车修配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兴国承担。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