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临沧市凤庆县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工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光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12000元,执行费752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权利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