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奎明、张志忠、黄绵红、张圣金没收财产、张高君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奎明,张志忠,黄绵红,张圣金,张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执13号之一被执行人:林奎明,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志忠,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绵红,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圣金,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高君,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现在南充市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林奎明、张志忠、黄绵红、张圣金没收财产、张高君罚金一案中,应执行被执行人林奎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志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绵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张圣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万元;张高君罚金1万元。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财产等措施,被执行人林奎明、张志忠、黄绵红、张圣金、张高君均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等财产,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6执1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林奎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志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绵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张圣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万元的执行。终结本次对被执行人张高君罚金1万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高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建武审判员 黄 建审判员 杨昌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茂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