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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叶励真、叶朝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励真,叶朝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特16号申请人:叶励真,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叶朝中,男,192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代理人:彭文华(系被申请人叶朝中的配偶),女,193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叶励真申请认定叶朝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励真向本院提出请求:1.宣告叶朝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叶励真为叶朝中的法定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叶励真是被申请人叶朝中的女儿。现被申请人叶朝中已被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彭文华称,同意申请人叶励真的全部请求和事实理由。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叶朝中,男,192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叶励真的父亲。申请人提供了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叶朝中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励真与代理人彭文华对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司法鉴定,叶朝中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叶励真系被申请人叶朝中的女儿,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认定叶朝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叶励真为叶朝中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绮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