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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与被申请人田宝有、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田宝有,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青城子镇中心路255号。负责人:彭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宝有,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于斌,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申请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与被申请人田宝有、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凤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宝有、于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宝有、于斌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网络发布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安 文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