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雪清与被上诉人安建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清,安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清,女。委托代理人:赵霞,女。委托代理人:赵锁健,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建波,男。委托代理人:葛新宏,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陈雪清因与被上诉人安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6)晋0430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雪清与被上诉人安建波合伙经营沁县中学食堂期间未进行过利润分配,因利润分配产生矛盾。双方的账目不清。重审中要注重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为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矛盾,重审中建议当事人聘请第三方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账目审计或采取其他措施,彻底厘清双方比较混乱的账目。请予以考虑。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6)晋0430民初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雪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晓莉审判员 闫明先审判员 张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