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高翔与石红亚、石红娟、石红霞继承权纠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高翔,石红亚,石红娟,石红霞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高翔,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青德,湖南常清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红亚,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红娟,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已退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红霞,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石高翔因与被申请人石红亚、石红娟、石红霞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石高翔与石红亚、石红娟、石红霞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石高翔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石高翔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高翔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又如审 判 员 邓 浩审 判 员 廖莎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珊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