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克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14号申请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克贵,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克贵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执行人归还借款部分本息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现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