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凤连申请执行王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连,王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连,女,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王光珍,女,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杨凤连申请执行王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凤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王光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凤连借款本息56633.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另行计算);给付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750元。查明,被执行人王光珍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贵BT北京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光珍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贵BT北京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该车辆进行年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