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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郑铃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郑铃云,杨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90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负责人洪枇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宏、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铃云,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杨美丽,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铃云、杨美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34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