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立带与资兴市金鸡岭煤矿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带,徐曙光,谢安华,袁模亮,资兴市金鸡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曹立带。申请执行人徐曙光。申请执行人谢安华。申请执行人袁模亮。委托代理人张欢琳,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鸡岭煤矿,地址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法定代表人袁七斤。曹立带、徐曙光、谢安华、袁模亮与资兴市金鸡岭煤矿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湘1081民特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鸡岭煤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立带、徐曙光、谢安华、袁模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鸡岭煤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立带、徐曙光、谢安华、袁模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鸡岭煤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立带、徐曙光、谢安华、袁模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