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邱俊诉陈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俊,陈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邱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监护人邱鹏飞,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罡,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再审申请人邱俊因与被申请人陈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15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邱俊于2017年6月14日以需要补充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邱俊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