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川大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川大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初768号原告:陕西秦川大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38号院4号楼3单元9号。法定代表人景超,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发奎,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杨小军,男,住宝鸡市陈仓区。原告陕西秦川大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小军下落不明,如其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惠磊磊人民陪审员 岳红霞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