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四川久高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四川久高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永全,刘治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5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双流县东升镇棠湖西路1号。负责人;宋康全,行长。被执行人:四川久高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都区大丰街道晓初滨河路一巷266号商业楼5栋1-5层。法定代表人:古永全,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7号1幢7号。法定代表人:古永全,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古永全,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治英,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989557.2元及罚息、复利。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天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籍田镇回江社区北街【双国用(2011)第10672号、面积763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011.48万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以评估价作为一拍保留价进行一拍。一拍中,成都景江园林灯具有限公司以1011.48万元拍卖成交,并已交清全部拍卖价款。上缴执行费80506.66元后,剩余案款10034293.3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0034293.3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不具备执行条,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12989557.2元及罚息、复利,已执行10034293.34元,被执行人四川久高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永全、刘治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955263.86元及罚息、复利。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昕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