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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刚程俊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程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被执行人程俊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4.034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