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1、魏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1,魏某2,岳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068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魏某1,女,现年18岁,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魏某2,男,现年4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魏某1的父亲。被告岳某,女,现年4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魏某1的母亲。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1、魏某2、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朱全民审判员 耿继昌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