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文春、韩升、程新年、任宪景、赵彦飞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春,韩升,程新年,任宪景,赵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12号被执行人:李文春,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韩升,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程新年,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任宪景,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赵彦飞,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李文春、韩升、程新年、任宪景、赵彦飞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于2017年1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文春、韩升、程新年、任宪景、赵彦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孙 慰执行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