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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文春、韩升、程新年、任宪景、赵彦飞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春,韩升,程新年,任宪景,赵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12号被执行人:李文春,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韩升,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程新年,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任宪景,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赵彦飞,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李文春、韩升、程新年、任宪景、赵彦飞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于2017年1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文春、韩升、程新年、任宪景、赵彦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孙 慰执行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