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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元金诉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金,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656号原告:李元金,男,生于1966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妃,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元金诉被告四川绿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元金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曾永川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