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70号原告: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15135D。法定代表人:王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4248U。法定代表人:魏明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董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5元,由原告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雨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