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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冬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冬根,胡利,王厚平,王厚标,金建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蒋冬根,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胡利,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厚平,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厚标,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金建苗,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冬根、胡利、王厚平、王厚标、金建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蒋冬根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55939.5元及相应利息,义务人胡利、王厚平、王厚标、金建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厚标的银行存款6170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5239元,诉讼费3320元,剩余执行款5314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厚平所有的浙G×××××号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商品房、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冬根、胡利、王厚平、王厚标、金建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