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与贺尔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贺尔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828号原告: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86339389J,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月谭街北八路6号。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州区文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尔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9与1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诉被告贺尔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