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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9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莫文津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汕头市太可普乐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汕头市太可普乐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9236号原告:莫文津,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太可普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中区信基明珠豪庭1幢2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568233069Q。法定代表人:夏俊波。原告莫文津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汕头市太可普乐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莫文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文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文津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莫文津负担。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佳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