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身份证号332624197607095XXX。 被执行人:吴卫兵,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张港镇。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0527XXXX。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吴卫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琼0108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卫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卫兵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4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吴卫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nrwzuwcp5n0qh8pwwj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阳力平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史燕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文 雅 书 记 员 王所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何新 撰稿:阳力平 校对:文雅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6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