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邢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252号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邢政,男,汉族,1984年9月18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孟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