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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9901邓勇勇与周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勇,周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901号原告:邓勇勇,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周雪华,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勇与被告周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邓勇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勇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邓勇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