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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悦霆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悦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1092号罪犯王悦霆,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3日作出(2011)振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悦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本案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丹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悦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丹刑二终字第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王悦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11月30日,罪犯王悦霆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悦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悦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