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兴汉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儒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汉,大厂回族自治县儒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063号原告赵兴汉,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儒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关新街北侧丰泽家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791396338K。法定代表人李海涛。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汉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儒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兴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