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金华、河北宝山涂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华,河北宝山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华,女,1973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市。被执行人河北宝山涂料有限公司。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在履行裁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劳人仲案字[2016]第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春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