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秦道初、唐根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道初,唐根华,李四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秦道初,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唐根华,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高中文化,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四代,男,生于1967年5月7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文盲,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秦道初、唐根华申请执行李四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临中民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李四代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秦道初、唐根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39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协议文本一份,目前双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3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一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