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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天记、曹广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天记,曹广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5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天记。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泰(系段天记长子),男,汉族,199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广选,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清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春蕾大厦*楼东厅。负责人:徐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丁丁,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段天记因与被申请人曹广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民终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天记申请再审称,一审开庭前,段天记因病在医院ICU重症病房抢救而无法参加庭审,于庭前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该院却置之不理,径行缺席判决,并在判决书中注明段天记“无故拒不到庭”。段天记在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将上述情况作为上诉理由之一提出,生效判决对此却未予评述,剥夺了段天记的一次诉权。段天记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的另一个理由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生效判决也未予评述。综上,生效判决并未围绕段天记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都邦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都邦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段天记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在经过一处十字路口时,与右方向由北向南曹广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曹广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天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广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段天记不能提供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本案生效判决采纳该认定结论,并确定段天记和曹广选分别按70%与30%的比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该认定结论并无不当。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天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