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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高生、徐际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生,徐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高生,男,1947年10月2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徐际忠,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本院在执行李高生与徐际忠债务纠纷一案中,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2)法民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3执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或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