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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锡珍与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珍,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周锡珍,女性,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号:73488575X。法定代表人:罗光荣,该公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锡珍与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余 斌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渝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