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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玉杰与被告崔长君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杰,崔长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1046号原告:宋玉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金,男。被告:崔长君,男。原告宋玉杰与被告崔长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宋玉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玉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玉杰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刘 昆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