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玉杰与被告崔长君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杰,崔长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1046号原告:宋玉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金,男。被告:崔长君,男。原告宋玉杰与被告崔长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宋玉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玉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玉杰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刘 昆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