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都春荣与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春荣,刘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904号原告:都春荣,女,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被告:刘永昌,男,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春荣诉被告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限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