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都春荣与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春荣,刘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904号原告:都春荣,女,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被告:刘永昌,男,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春荣诉被告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限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