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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李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李玉福,谭达权,李玉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西街195号。代表人沈荣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福,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谭达权,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李玉秋,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福、谭达权、李玉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