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爱国、张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国,张宇,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515号申请人:张爱国,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张宇,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张琴,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爱国、张宇诉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爱国、张宇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9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第××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爱国、张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97.8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张爱国、张宇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