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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绍刚、王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绍刚,王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1888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陆原,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红哲,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袁绍刚,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被告王志忠,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绍刚、王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袁红哲及被告王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绍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袁绍刚于2010年12月28日与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坨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书一份。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000.00元,年利率8.225%,约期2013年11月20日归还。该项贷款由被告王志忠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属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欠原告信用社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未结利息。鉴于被告有拒绝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催要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绍刚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未结利息(利息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与此同时,判令被告王志忠对偿还上述贷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袁绍刚未做答辩。被告王志忠辩称,袁绍刚的贷款是我花的,我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这笔钱。经审理查明,袁绍刚于2010年12月28日与牛心坨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书一份。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万元,年利率8.225%,约期2013年11月20日归还。该项贷款由被告王志忠为保证人,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等。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绍刚偿还所欠原告逾期贷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此同时,判令被告王志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借款凭证(个人)复印件等在卷佐证,并已经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袁绍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案原、被告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绍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0年1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万元按年利率8.225%计算,履行时扣除已付款额);二、被告王志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袁绍刚、王志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崇忠审 判 员  曹健刚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