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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程甲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培贤,程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罗培贤,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程甲,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罗培贤与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培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程甲应偿还罗培贤借款五十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已冻结程甲名下银行账户,未查找到程甲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罗培贤亦不能提供程甲的财产线索。依照申请人罗培贤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程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林力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