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寇建国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寇建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04号罪犯寇建国,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寇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寇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寇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寇建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寇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