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贵等与赵丙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王元,贾会斌,杜瑞军,秦雪贵,赵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贵,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王元,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贾会斌,男,41岁,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申请执行人:杜瑞军,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申请执行人:秦雪贵,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赵丙忠,男,6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贵等五人与赵丙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丙忠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锦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