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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玉松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松,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890号原告:刘玉松,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德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德洪,男,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刘玉松诉被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玉松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松以已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玉松负担。审 判 长  陈 晨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