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宝玉、许昌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宝玉,许昌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167号。法定代表人:许寿义。被执行人云宝玉,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文化路17号2号楼2单元10号。被执行人许昌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新。法定代表人:云宝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宝玉、许昌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4501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