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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生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大余县。被执行人:卢生平,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604347.5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8443.4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60434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永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