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法明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明,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28号原告:陈法明,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风雪,职务董事长。原告陈法明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法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法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法明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