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法明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明,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28号原告:陈法明,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风雪,职务董事长。原告陈法明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法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法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法明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