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299郭金妹与牛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妹,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妹,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牛鹏,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邮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郭金妹与被执行人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金妹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金妹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丹 来自